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呈奇
債 務 人 鑫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偉傑
債 務 人 賴偉傑
債 務 人 鑫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俐伶
債 務 人 賴俐伶
債 務 人 賴沛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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