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735號
CHDV,102,司促,16735,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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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羅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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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