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734號
CHDV,102,司促,16734,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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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宋錦霞
債 務 人 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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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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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 │
│  │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息部分按全國農耶金庫基準利率│
│  │            │102年6月25日至102年7月│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 │
│  │            │25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 │
│  │            │點五計算之。)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  │            │           │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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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000元        │102年6月25日     │10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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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4號│
├──┬─────────┬─────────┬──────────────┤
│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
│001 │2.956%      │3.2516%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002 │2.956%      │3.5472%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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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