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00號債 權 人 顧家榮上列債權人顧家榮因與債務人吳王美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顧家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吳王美惠、吳崇義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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