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00號
CHDV,102,司促,16600,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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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00號
債 權 人 顧家榮
上列債權人顧家榮因與債務人吳王美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顧家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吳王美惠吳崇義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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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