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
債 權 人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霈淳
上列債權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櫂安即和穆電器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和穆電器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莊櫂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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