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23號
CHDV,102,司促,16423,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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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黄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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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