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266號
CHDV,102,司促,16266,20131225,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堯
債 務 人 洋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零伍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6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2年8月31日   │606,200元       │102年9月2日      │GD0000000       │
├──┼─────────┼───────────┼───────────┼───────────┤
│002 │102年8月31日   │683,700元       │102年9月2日      │GD0000000       │
├──┼─────────┼───────────┼───────────┼───────────┤
│003 │102年10月31日   │450,450元       │102年10月31日     │GD0000000       │
├──┼─────────┼───────────┼───────────┼───────────┤
│004 │102年11月5日   │640,200元       │102年11月5日     │GD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杉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