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明堯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洋杉建材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洋杉建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佩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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