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債 權 人 黃美華即昌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美華即昌盛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美華即昌盛企業社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利息
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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