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930號
CHDV,102,司促,15930,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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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債 權 人 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洲
上列債權人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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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