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873號
CHDV,102,司促,15873,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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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張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
  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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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