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789號
CHDV,102,司促,15789,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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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債 務 人 曾錫泉
債 務 人 陳書寮
債 務 人 曾耀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叄拾元及
  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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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