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2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蔡啓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啓中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9,906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804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299,90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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