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
債 權 人 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玲
上列債權人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月員即雨利海鮮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雨利海鮮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月員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
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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