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06號
CHDV,102,司促,15406,201312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佳紋
債 務 人 李清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佳紋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李清統
    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
    11,04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佳紋自應還款日民國102年08月0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1,042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
    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李清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