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債 務 人 林素惠
債 務 人 魏翠雅
債 務 人 張煒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零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林素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翠雅、張
煒城給付之,否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