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382號
CHDV,102,司促,15382,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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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債 務 人 林素惠
債 務 人 魏翠雅
債 務 人 張煒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零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林素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翠雅、張
  煒城給付之,否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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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