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素惠等三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素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翠雅、張煒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