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326號
CHDV,102,司促,15326,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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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水鎮
債 務 人 賴佩萱即賴國書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鈺諺即賴國書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宗聖即賴國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國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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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