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翁火山
債 務 人 翁語珊即翁錦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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