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5號
CHDV,101,司執消債清,5,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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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甘鳳英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1 年 度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及其陳報,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4 日開始清算程序時 ,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㈠汽車一輛(車號:00-0000 , 廠牌:中華,出廠年份:1994年)㈡重型機車兩部(車號: 000-000 ,廠牌:三陽,出廠年份:1990年;車號:000-00 0 ,廠牌:山葉,出廠年份:1991年)㈢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存款新臺幣101 元㈣合作金庫員新分行存款新臺幣501 元㈤ 台灣銀行存款新臺幣123 元。而參酌行政院所定之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社會經濟價值,上開汽機車出廠皆已逾15年, 經折舊後之殘值應所剩不多,變賣恐徒增勞費,並無變價實 益,另債務人存款債權總計僅餘新臺幣725 元,亦不足以支 應銀行解交款項之相關作業費用。末查,債務人雖已年屆71 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惟經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詢



結果,債務人業於90年7 月27日退職申請老年一次給付,經 勞工保險局核符後已於90年8 月10日以郵政匯票郵寄方式給 付債務人新臺幣552,125 元,有勞工保險局10 2年11月21日 保給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債務人勞保年金老年給付申 請書(兼給付收據)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足徵101 年12月 4 日本件清算程序開始時,債務人已無勞保老年年金之財產 請求權可供列入清算財團,故堪認本件債務人屬於清算財團 之財產已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業就債務人陳報屬於清算財 團財產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各債權 人陳述意見,該書面並均已合法送達各債權人,惟並無債權 人有反對之意見陳述,有本院送達證書6 紙及債權人匯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狀各1 紙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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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