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高振利
人
被 告 溫瑞彬
周昆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均陳述:原告之訴無理由;並聲明應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就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矚易字第1 號就被告等詐欺台糖公司部分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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