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貴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9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 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陳文貴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上重罪,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同年12月8 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坦承有持刀傷害被害人 陳春良致死之事實,惟否認有殺人之故意;然而,就被告坦 承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仍屬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害 人經解剖鑑定創傷檢查之結果,全身計有12處銳器創傷,其 中8 處均集中在胸、腹及背部,而背部3 處創傷均為致命傷 ,其中2 處深度更達6 公分以上(見相驗卷第76至78頁), 顯見被告用力甚猛,非全然無殺人之犯意;且本案尚有證人 陳石柱及賴增蔚之指證、扣案物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之鑑定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 是被告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本院 審酌上情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非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所能替代,且本件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形,應自102 年12月9 日起延長羈 押2 月(已當庭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