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78號
CHDM,102,聲,1878,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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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勝川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勝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勝川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5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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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