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65號
CHDM,102,聲,1865,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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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俊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
執聲付字第三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俊偉前犯偽證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三年十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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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