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22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已拆開保險套貳拾叁個,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 2240號被告甲○○涉嫌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現金新臺 幣(下同)13,300元、保險套3個、已拆開保險套23個、計 時器2個、潤滑液2瓶、名片22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2240號為緩起訴 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 字第7727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於102年1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 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而本件當場查扣之已拆開(未使 用)保險套23個,係在被告之彰化縣彰化市○○街00巷00號 營業處查獲(見警卷第2頁反面),被告雖未於警詢及偵訊 時明確供稱係何人所有,惟其既已坦承意圖營利容留湯碧瑛 、陳淑惠、蕭曉雲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堪認該等物品應為其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至扣案之計時器1個、潤滑液2瓶、名片22張,為證人即性交 易女子陳淑惠所有,扣案之保險套3個、計時器1個則為證人 即性交易女子湯碧瑛所有,除據其等各於警詢陳明在卷(見 警卷第5 頁正面、第6 頁反面),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見警卷第15至16、 18頁),而本院又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該等物品確為被告所有 ,該等物品又非屬違禁物,且被告與證人陳淑惠、湯碧瑛亦
非本件之共犯,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另 扣案之現金13,300元部分,係被告甲○○個人從事性交易所 得之對價,雖為被告所有,惟非被告所犯本件意圖營利而容 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犯罪所得之物,本院自無從併予宣 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