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943號
CHDM,102,簡,194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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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淑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63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淑琴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玖壹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淑琴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及97年度 毒偵緝字第37號、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 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 373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99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前揭各罪經接續執行,已於100 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1 年12月6 日前某時許,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 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而持有之。嗣於101 年12月6 日14 時28分許,胡淑琴懷孕生產在即,搭乘友人所駕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基督教醫院 急診室求診待產時,不慎在步入急診室之際,將其持有之海 洛因1 包(淨重0.9623公克,驗餘淨重0.9591公克)掉落在 急診室門口,旋為該醫院之駐衛警拾獲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急診室之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淑琴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彰化基督教醫院駐衛警李吉富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扣案白色粉末1 包、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海洛 因(驗餘淨重0.9591公克),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0000000 000 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查被告曾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3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 訴字第229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各罪經接續執行後,於100 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受有期徒 刑宣告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非佳,且明知海洛 因為法定列管之毒品,任何人均不得持有,竟仍非法持有, 其行為實不可取,且被告懷孕中卻準備施用毒品,不顧腹中 胎兒之健康安全,泯滅親情,殊值非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 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9591公克),係第一級毒品 ,該毒品與其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1)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
(2)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3)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5)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6)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7)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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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