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2年度,2號
CHDM,102,智簡附民,2,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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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代 表 人 Brian Summers
原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時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相
被   告 楊佳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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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