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煌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速偵字第70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之盜版光碟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丙○○前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 上易字1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民國(下同)101年2月15日確定( 現仍為緩刑期間中,不構成累犯)。
㈡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係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得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屬著作 權存續期間,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 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丙○○明知其於102年4月某日,向 不詳人士以每片新台幣(下同)30元之價格購入之如附表之 盜版視聽著作光碟,明知此為他人未經得利公司同意或授權 ,擅自重製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為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光碟,竟仍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 犯意,隨即在其所開設之設於彰化縣員林鎮○○街000號1樓 之「百立影視DVD租售店」內,公開陳列出租前開盜版視聽 著作光碟予不特定之人。而以此方式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嗣於102年4月10日17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盜版視聽光碟共計41片,而查悉上情 。
㈢案經得利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移送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處刑。二、證據:
㈠被告丙○○於警詢中及偵訊中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訴,並有乙○○○股份有限公司鑑識 報告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共16張在卷,及如附表所示之 盜版視聽光碟41片扣案。
三、論罪科刑:
㈠盜錄、盜版物之大量重製與散布,為影響我國著作權市場秩 序最嚴重之問題,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 化進步發展之障礙,故對於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是否意圖營利, 均應科以刑罰。另意圖散布之公開陳列、持有等之行為,為 實際散布之前置行為,亦有禁止之必要。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一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規定:「擅 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即本此旨趣所為之立法。又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之散布,乃 將銷售盜版光碟之罰責予以加重,而於同條第三項前段明定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將自由刑下限,從修正前之法定刑「拘役」提高到「六個 月」有期徒刑,並加重罰金刑之處罰。又依法條文義觀之,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散布之標的為「著作原件或其重 製物」;第二項規定散布之標的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則本於同上之立法本旨、法條文義及系統解釋,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重製物」,應僅限於「合法重 製物」;同條第二項所稱之「重製物」,則限於「非法重製 物」。從而如契約已明訂重製發行之期限,竟違反約定而於 期滿後繼續銷售庫存之著作重製物,始應依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處罰;至於在夜市或商店販賣盜版光碟,或販賣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即違反平行輸入)之商品者 ,即應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三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 眾交易或流通,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是 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現實占有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之一方所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單方行為,既不須有相對之一 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亦不以買賣雙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交 易為必要。被告將盜版光碟片出租牟利,其行為亦屬「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名,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 應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一次陳列多片盜版光碟,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規定 ,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扣案之41片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非法重製光碟,惟念其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雖然曾經與告訴代理 人簽訂和解書,承諾按月支付新台幣3萬元賠償,分期達成 總共18萬元之賠償,但經告訴代理人稱,被告僅履行過一次 3萬元賠償,其餘均違約拒不履行(有公務電話紀錄可證) 等情,又衡酌被告之素行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生活 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至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41片,係被告供犯第91條之1第3項之 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 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 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 91 條第 3 項及
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表
┌─┬───────┬────┬─────────────┐
│編│片名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號│ │) │ │
├─┼───────┼────┼─────────────┤
│1 │雷霆萬鈞 │2 │乙○○○公司 │
├─┼───────┼────┼─────────────┤
│2 │亞果出任務( │8 │同上 │
│ │ARGO ) │ │ │
├─┼───────┼────┼─────────────┤
│3 │人生決勝球 │2 │同上 │
├─┼───────┼────┼─────────────┤
│4 │勇敢傳說( │1 │同上 │
│ │BRAVE) │ │ │
├─┼───────┼────┼─────────────┤
│5 │少年PI的奇幻漂│7 │同上 │
│ │流 │ │ │
├─┼───────┼────┼─────────────┤
│6 │捍衛聯盟 │4 │同上 │
├─┼───────┼────┼─────────────┤
│7 │性福療程 │3 │同上 │
├─┼───────┼────┼─────────────┤
│8 │哈比人 │6 │同上 │
├─┼───────┼────┼─────────────┤
│9 │冰原歷險4 │2 │同上 │
├─┼───────┼────┼─────────────┤
│10│海陸悍將3 │4 │同上 │
├─┼───────┼────┼─────────────┤
│11│無敵破壞王 │2 │同上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