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526號
CHDM,102,交易,526,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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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調偵字第263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俞均告訴被告陳淑味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調偵字第263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263號
被 告 陳淑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味平日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 民國102年1月3日上午6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1段欲進入彰化火車站前 圓環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 過,及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復當時天氣陰、日間自然光、市區柏油道路視 距良好亦無障礙物,復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適 有行人賴俞均從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而撞擊賴俞均,致 賴俞均跌倒在地,並受有左踝挫傷、臀部挫傷、左肘挫傷等 傷害。
二、案經賴俞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淑味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肇事致告訴人賴俞均受傷 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 其因上述車禍受傷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4張附 卷可稽。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又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 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3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被告 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依附卷之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所載,本件肇事時、地之路況、視距 皆良好,則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 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致煞避不及碰撞告訴人倒地致受有 上揭傷害,可證被告之駕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而被告過 失駕車肇事行為,與被害人之受傷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故本件事證已明,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陳淑味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被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肇事致行人受傷,請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 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檢察官 陳 建 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文 賓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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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