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43號
PTDA,102,交,43,2013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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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3號
原   告 蔡伯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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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