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3號
原 告 蔡伯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