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77號
PTDV,102,訴,677,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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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劉如央
      薛福安
      薛存洧
      薛安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郭剛瑋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 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2 年10月7 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1 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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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