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97號
PTDV,102,補,597,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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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鍾添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鐘添
  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項規
  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
  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
  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
  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000 元,應繳裁判費12
  ,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
  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並請提
  出準備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及提出被告鐘添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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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