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39號
ILDM,90,易,139,200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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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已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竟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與丙○○(另行審結)於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三日下午四時許,在宜蘭縣員山鄉蓁巷村附近乙○○所經營之油灌車停車場, 共同對乙○○藉口稱有困難而欲向乙○○索借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恫稱若 不交付款項則會使其難生存等語,並留下丙○○使用之0000000000之電話,翌日 凌晨一時許,乙○○以上述電話與甲○○聯絡,約至宜蘭市○○街不知情丁○○ 所開設之慶洲鐘錶行取款,甲○○於上揭鐘錶行再次對乙○○恫稱丙○○是通緝 犯要索逃亡費用,若不付款就會開槍等語,使乙○○心生畏懼於詢問幕後主使者 後,而交付十萬元予甲○○,嗣經乙○○於同年月十六日報警處理而知上情。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與丙○○至上揭乙○○所設立之油罐車廠,後並於丁○○之 鐘錶行向乙○○收得十萬元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當初是 丙○○帶伊至乙○○之油廠,要去向綽號「阿豐」借錢,老闆乙○○說「阿豐」 不在,渠留下電話後便與丙○○一起離開,並沒有向乙○○出言恐嚇。而翌日會 至上揭鐘錶行,也是因為乙○○打電話要伊過去,是乙○○要伊說出幕後主事者 為何人,而給予之款項,並非恐嚇所得云云。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坦承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應 丙○○之提議,搭計程車至上揭乙○○經營之油罐車停車場對乙○○稱因 有困難而要索拿二十萬元,若不付款,就會遭受不利。翌日於丁○○之鐘 錶行取得十萬元等情不諱,核與被害人乙○○迭次指訴被告甲○○與同案 被告丙○○於上述時間一齊至其經營之油罐車廠,對其要索二十萬元,翌 日凌晨於丁○○經營之鐘錶行交付甲○○十萬元等情相符,且有證人羅慶 淵證稱被告甲○○有稱因通緝犯要逃亡費用,若不付款就要開槍,且柳俊 星確有於其鐘錶行交付十萬元予甲○○等語及乙○○提領十萬元之合作金 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紙足憑。參以,當日載送被告甲○○、同案被 告丙○○至上揭乙○○車廠之計程車司機林柏聰亦於警訊中稱「丙○○向 我說,他們去那裡處理事情,對方可能已將車牌記下,要我注意如有他人 前來問起,就說搭車之人並不認識,是路邊搭載就好」益見被告甲○○、 同案被告丙○○就前往乙○○車廠一事有心虛之狀。



(二)再查,被告甲○○於警訊中坦承有向乙○○稱因有困難而要索借二十萬元 若無法提供款項解困就要使其無法生存等語、而證人丁○○亦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稱被告甲○○於上揭鐘錶行取款時亦有對乙○○稱他的朋友是通緝 犯,若不給錢,就會開槍等語,已如前述。是被告甲○○雖藉口借款,然 均另以上揭言語造成被害人心理上壓力,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所約 定款項,雖被害人事後以交付十萬元為由要被告甲○○供出幕後唆使者等 情,然綜合上情,被害人均係處於若未付款即會遭受不利之心理壓力下所 為之財物交付,是被告恐嚇取財犯行甚明。
(三)綜上,被告甲○○於警訊中製作筆錄時,與警員對談自然,並非依照警訊 筆錄讀念,業據本院勘驗屬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之規定,而 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並有上述補強證據足以佐證之情況下,是被告呂明 達事後否認犯行,辯稱僅係和丙○○去上揭地點向阿豐借款,並無恐嚇云 云,並非可採。是本件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丙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情 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所得財物之多寡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嚞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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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