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號
PTDV,102,家訴,2,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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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吳鳳英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被   告 李戴增榮妹
      林戴菊榮
      戴菊英
      戴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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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