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吳鳳英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被 告 李戴增榮妹 林戴菊榮 戴菊英 戴菊枝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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