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338號
PTDV,102,司家補,338,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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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孔素霞
一、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范家富( 即范揚傳) 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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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