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570號
PTDV,102,司促,17570,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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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李正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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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