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琳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換屋協議書第
九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