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93號
ILDV,102,除,93,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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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孟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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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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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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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香格里拉觀光果園張│兆豐國際商銀羅東分│陳孟莉 │102年7月31日 │17,470元 │0000000 │ │
│ │清來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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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