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25號
ILDV,102,訴,425,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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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林雪姬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郭阿猜林淳馨林彬英劉林惠英、林美英
林朱玉葉林雪如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3,310元,尚應補繳11,8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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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