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12號
ILDV,102,訴,412,2013120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陳宥綺
被   告 金富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旺
上列兩造間調整租金事件,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定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坐落於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礁溪鄉○○
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地)存有定期租賃關係,租賃期間自91
年8月26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止,原告請求系爭房地自102年6月
25日起每年租金由新台幣(下同)60,000元調整為513,503元,
依剩餘租賃期間8年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28,024元。
【計算式:(513,503元-60,000元)×8年=3,628,0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後,尚應
補繳31,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1/1頁


參考資料
金富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