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866號
SLDV,90,訴,866,200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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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浩名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溫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德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金德松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貳
     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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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德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