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浩名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溫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德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金德松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貳
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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