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號
ILDV,102,訴,28,2013121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清塗
訴訟代理人 林整宏  寄宜蘭縣宜蘭市○○路○○○000號信
被   告 林阿港
      吳依筠
      黃美玉
      黃照雄
      鄒連成
      楊默君
      諸葛俊元
      諸葛俊亨
      諸葛庠
      鄒碧雲
兼上 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春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