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89號
ILDV,102,司促,7489,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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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債 權 人 林漢生
債 務 人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張寶守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一、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張寶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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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