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麗鴻於民國9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03
日止累計455,851元正未給付,其中203,258元為本金;252,
50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麗鴻於民國90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03日止累計57,077元正未給付
,(其中23,094元為本金,33,9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麗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03日止累計471,497元正未給付,
其中193,127元為消費款;274,77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吳麗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03258│ │2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2 │新臺幣│吳麗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094 │ │2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3 │新臺幣│吳麗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3127│ │2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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