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陳義雄 陳鐘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被 告 陳俊明 陳國雄 陳富贒 陳炫坒 陳蒼蓮 陳忠南 陳阿日 陳金通 陳旺泉 陳清標 陳順來 陳為碩 陳為彥 張寶守 陳治良 陳治傑 陳治邑 陳治圻 萬陳月子 陳曄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被 告 閻大山 原住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閻大海 原住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陳明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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