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5號
ILDV,101,訴,95,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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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義雄
      陳鐘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陳俊明
      陳國雄
      陳富贒
      陳炫坒
      陳蒼蓮
      陳忠南
      陳阿日
      陳金通
      陳旺泉
      陳清標
      陳順來
      陳為碩
      陳為彥
      張寶守
      陳治良
      陳治傑
      陳治邑
      陳治圻
      萬陳月子
      陳曄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閻大山  原住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閻大海  原住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陳明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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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