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簡光政
被 上訴人 張振賢
張桀名
張韋衫
蕭張婉秀
楊桂味
楊 吟
楊錦章
楊石段
楊豊源
楊朝金
楊錦綢
楊茵晴
楊來有
楊阿力
藍日興
藍 潭
藍添成
藍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6,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第二審裁判費29,86
3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日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0,10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合計39,972元,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