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6號
ILDV,101,訴,106,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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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簡光政
被 上訴人 張振賢
      張桀名
      張韋衫
      蕭張婉秀
      楊桂味
      楊 吟
      楊錦章
      楊石段
      楊豊源
      楊朝金
      楊錦綢
      楊茵晴
      楊來有
      楊阿力
      藍日興
      藍 潭
      藍添成
      藍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6,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第二審裁判費29,86
3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日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0,10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合計39,972元,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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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