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26號
ILDM,102,附民,126,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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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被   告 莊宗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43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 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款定有 明文。又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 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亦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郭建忠 ,其施工組組長徐燁楷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4號被告莊宗 華侵占案件中為告訴代理人。嗣於本院102年11月20日審理 程序時徐燁楷當庭以言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 102年11月20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1件,在卷可查( 見本院102附民126號卷第1頁)。本院並當庭諭知原告訴訟 代理人徐燁楷應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狀,並有特別代 理權,方屬合法(見本院102附民126號卷第1頁)。然迄未 見原告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 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經合法代理,依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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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