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青松
選任辯護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森林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4時
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通 譯 謝孟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江青松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號所示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各併科如附表編號1至23號所示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 捌萬捌仟陸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數比例折算。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青松與如附表編號1至23號所示之人(其餘被告另行審結 ),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採取國有林之森林主產物 ,竟共同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結夥2人以上, 且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以如附表編號1至23號所示之方式 分工,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23號所示之扁柏或紅檜等森 林主產物。
三、處罰條文: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42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高雪琴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森林法第52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 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第 5 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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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為人 │行竊地點、方式 │被害山價│所犯法條 │刑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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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本義、│於101年8月15日晚間8時許 │紅檜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積1立方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公尺,被│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小客車及吉普車前往石門溪│害山價 │ │貳萬肆仟│
│1) │人 │國有羅東事業區第25林班地│112,000 │ │元,罰金│
│ │ │(座標:X:311842;Y:27│元(起訴│ │如易服勞│
│ │ │24382),共同竊取紅檜2支│書誤載為│ │役,以新│
│ │ │,並將之搬上其等所駕駛之│120,000 │ │臺幣參仟│
│ │ │吉普車後載運至廖本義住處│元) │ │元折算壹│
│ │ │堆置。 │ │ │日。 │
├───┼────┼────────────┼────┼──────┼────┤
│2 │廖本義、│於101年8月17日晚間6時許 │紅檜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合計積│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材1立方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公尺,被│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小客車及廖本義所有之吉普│害山價 │ │肆萬元,│
│2) │人 │車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120,000 │ │罰金如易│
│ │ │區第25林班地(座標:X :│元 │ │服勞役,│
│ │ │311842 ;Y:0000000), │ │ │以新臺幣│
│ │ │共同竊取紅檜2支,並將之 │ │ │參仟元折│
│ │ │搬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運│ │ │算壹日。│
│ │ │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 │ │ │ │
├───┼────┼────────────┼────┼──────┼────┤
│3 │廖本義、│於101年8月21日晚間8時許 │扁柏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積0.3立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方公尺,│ │臺幣柒萬│
│(二)│阿德」之│小客車及廖本義之吉普車共│被害山價│ │貳仟元,│
│3) │人 │同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36,000元│ │罰金如易│
│ │ │區第5林班地(座標:X: │(起訴書│ │服勞役,│
│ │ │311403;Y:0000000),共│誤載為 │ │以新臺幣│
│ │ │同竊取扁柏2支,並將之搬 │45,000元│ │參仟元折│
│ │ │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載運│) │ │算壹日。│
│ │ │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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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廖本義、│於101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紅檜3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積1立方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公尺,被│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小客車及廖本義之吉普車共│害山價 │ │肆萬元,│
│4) │人 │同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120,000 │ │罰金如易│
│ │ │區第5林班地(座標:X: │元 │ │服勞役,│
│ │ │311403;Y:0000000),共│ │ │以新臺幣│
│ │ │同竊取紅檜3支,並將之搬 │ │ │參仟元折│
│ │ │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載運│ │ │算壹日。│
│ │ │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並將│ │ │ │
│ │ │之出售後得款朋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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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廖本義、│於101年9月1日下午4時許,│紅檜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樓│,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信」、「阿德」之人,分別│積1立方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公尺,被│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客車及廖本義之吉普車共同│害山價 │ │肆萬元,│
│5) │人 │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區│120,000 │ │罰金如易│
│ │ │第5林班地(座標:X:3107│元 │ │服勞役,│
│ │ │52;Y:0000000),共同竊│ │ │以新臺幣│
│ │ │取紅檜2支(起訴書誤載為 │ │ │參仟元折│
│ │ │3支),並將之搬上其所駕 │ │ │算壹日。│
│ │ │駛之吉普車後載運至廖本義│ │ │ │
│ │ │之住處堆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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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廖本義、│於101年9月3日晚上8時許,│紅檜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樓│,材積1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信」、「阿德」之人,分別│立方公尺│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被害山│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客車及廖本義之吉普車共同│價 │ │肆萬元,│
│6) │人 │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區│120,000 │ │罰金如易│
│ │ │第5林班地(座標:X:3114│元 │ │服勞役,│
│ │ │03;Y:0000000),共同竊│ │ │以新臺幣│
│ │ │取紅檜1支,並將之搬上其 │ │ │參仟元折│
│ │ │所駕駛之吉普車後載運至廖│ │ │算壹日。│
│ │ │本義之住處堆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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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廖本義、│於101年9月11日晚間9時許 │扁柏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材積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1立方公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尺,被害│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小客車及廖本義之吉普車共│山價 │ │肆萬元,│
│8) │人 │同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120,000 │ │罰金如易│
│ │ │區第5林班地(座標:X: │元 │ │服勞役,│
│ │ │310752;Y:0000000),共│ │ │以新臺幣│
│ │ │同竊取扁柏1支,並將之搬 │ │ │參仟元折│
│ │ │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載運│ │ │算壹日。│
│ │ │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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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廖本義、│於101年9月13日下午3時許 │紅檜及扁│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柏共3支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合計材│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積2立方 │ │臺幣肆拾│
│(二)│阿德」、│小客車、大貨車共同前往石│公尺,被│ │捌萬元,│
│9) │「阿斌」│門溪國有羅東事業區第25林│害山價 │ │罰金如易│
│ │之人 │班地(座標:X:312307; │240,000 │ │服勞役,│
│ │ │Y:0000000),由「阿斌」│元 │ │以新臺幣│
│ │ │負責駕駛挖土機將紅檜、扁│ │ │參仟元折│
│ │ │柏挖出後,再由「樓信」、│ │ │算壹日。│
│ │ │「阿德」駕駛大貨車載離,│ │ │ │
│ │ │以此方式共同竊取紅檜及扁│ │ │ │
│ │ │柏共3支(起訴書誤載為4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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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廖本義、│於101年9月16日下午1時許 │紅檜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廖本郎、│,廖本義、廖本郎、江青松│,材積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江青松、│及綽號「樓信」、「阿德」│0.3立方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綽號「樓│、「潘姓」男子,分別駕車│公尺,被│ │臺幣柒萬│
│(二)│信」、「│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事業區│害山價 │ │貳仟元,│
│10) │阿德」及│第5林班地(座標:X:3107│36,000元│ │罰金如易│
│ │真實姓名│39;Y:0000000),共同竊│ │ │服勞役,│
│ │不詳之「│取紅檜1支(起訴書誤載為 │ │ │以新臺幣│
│ │潘姓」男│扁柏),因扁柏體積過大,│ │ │參仟元折│
│ │子 │並使用電動鏈鋸將之切割後│ │ │算壹日。│
│ │ │,搬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 │ │ │
│ │ │載運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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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廖本義、│於101年9月19日晚間6時許 │紅檜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材積1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真實姓│立方公尺│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名不詳之「潘姓」男子,分│,被害山│ │臺幣貳拾│
│(二)│阿德」、│別駕車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價 │ │肆萬元,│
│11) │真實姓名│事業區第5林班地(座標:X│120,000 │ │罰金如易│
│ │不詳之「│:311434;Y:0000000),│元 │ │服勞役,│
│ │潘姓」男│共同竊取紅檜1支,並將之 │ │ │以新臺幣│
│ │子 │搬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載│ │ │參仟元折│
│ │ │運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 │ │ │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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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廖本義、│於101年9月21日下午4時許 │扁柏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積1立方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車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公尺,被│ │臺幣貳拾│
│(二)│阿德」之│事業區第5林班地(座標:X│害山價 │ │肆萬元,│
│12) │人 │:311662;Y:0000000),│120,000 │ │罰金如易│
│ │ │共同竊取扁柏2支,並將之 │元 │ │服勞役,│
│ │ │搬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載│ │ │以新臺幣│
│ │ │離。 │ │ │參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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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廖本義、│於101年9月22日中午12時許│紅檜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江青松及綽號「│,材積1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樓│樓信」、「阿德」之人,分│立方公尺│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信」、「│別駕車前往石門溪國有羅東│,被害山│ │臺幣貳拾│
│(二)│阿德」、│事業區第5林班地(座標:X│價 │ │肆萬元,│
│13) │真實姓名│:311188;Y:0000000),│120,000 │ │罰金如易│
│ │不詳之「│,共同竊取紅檜1支,並將 │元 │ │服勞役,│
│ │潘姓」男│之搬上其所駕駛之吉普車後│ │ │以新臺幣│
│ │子 │載離。 │ │ │參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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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廖本義、│於101年10月29日晚間某時 │扁柏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及│許,廖本義、「阿德」及該│,材積1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阿│某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立方公尺│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德」之人│駕駛廖本義所有之吉普車,│,被害山│ │臺幣貳拾│
│(二)│及某姓名│江青松亦另行駕車前往太平│價 │ │貳萬捌仟│
│21) │不詳之成│山事業區田古爾溪國有林班│114,000 │ │元,罰金│
│ │年男子 │地(座標X:000000,Y:27│元(起訴│ │如易服勞│
│ │ │25932),共同竊取扁柏1 │書誤載為│ │役,以新│
│ │ │支,得手後將之載運上車載│120,000 │ │臺幣參仟│
│ │ │運至廖本義之住處堆置。 │元) │ │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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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廖本義、│於101年11月18日晚間6時許│扁柏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廖本義與江青松、陳和順│,材積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陳和順、│、游智程、吳國賢、廖本郎│2.02立方│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游智程、│、練智仁、張耀鑫、綽號「│公尺,被│ │臺幣肆拾│
│(二)│吳國賢、│沙蓋」、「阿森」、「民雄│害山價 │ │柒萬貳仟│
│27) │廖本郎、│」之人,由廖本義策劃,並│236,400 │ │捌佰元,│
│ │練智仁、│分別駕駛車輛前往太平山事│元(起訴│ │罰金如易│
│ │張耀鑫、│業區第96林班地內(座標:│書誤載為│ │服勞役,│
│ │「沙蓋」│X:301158,Y:0000000) │材積2立 │ │以新臺幣│
│ │、「阿森│(起訴書誤載為X:300090 │方公尺,│ │參仟元折│
│ │」、「民│,Y:0000000),共同竊取│被害山價│ │算壹日。│
│ │雄」 │扁柏1支,將之搬運上車後 │240,000 │ │ │
│ │ │載離,並由廖本義將之載至│元) │ │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 │以20萬元之代價出售予孫嬉│ │ │ │
│ │ │雀(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 │ │
│ │ │分),得款朋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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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廖本義、│於101年11月22日晚間6時許│扁柏10支│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陳和順、│,廖本義、陳和順、游智程│,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游智程、│、練智仁、廖本郎、江青松│積11.09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練智仁、│、吳國賢及某不詳男子,由│立方公尺│ │臺幣參佰│
│(二)│廖本郎、│廖本義策劃,分別駕駛0000│,被害山│ │參拾貳萬│
│31) │江青松、│-00自用小客車、廖本義所 │價1,318,│ │捌仟捌佰│
│ │吳國賢、│有之廂型車及農耕曳引機,│800元; │ │元,罰金│
│ │某姓名不│共同前往太平山事業區第96│紅檜2支 │ │如易服勞│
│ │詳成年男│林班地內(座標X:301347 │及扁柏1 │ │役,以罰│
│ │子 │;Y:0000000),共同竊取│支,合計│ │金總額與│
│ │ │扁柏10支及紅檜2支與扁柏1│材積2.93│ │壹年之日│
│ │ │支(起訴書誤載為紅檜3支 │立方公尺│ │數比例折│
│ │ │),以車輛將之載離現場。│,被害山│ │算。 │
│ │ │ │價345,60│ │ │
│ │ │ │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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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廖本義、│於101年12月5日晚間9時許 │扁柏4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由廖本義策劃,再由廖本│,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陳和順、│義、江青松、廖本郎、陳和│積4.54立│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廖本郎、│順、游智程、練智仁分別駕│方公尺,│ │臺幣壹佰│
│(二)│游智程、│駛0000-00號廂型車、農耕 │被害山價│ │零柒萬柒│
│37) │練智仁 │曳引車及吊車,共同前往太│538,800 │ │仟陸佰元│
│ │ │平山事業區第96林班地內(│元 │ │,罰金如│
│ │ │座標X:301475,Y:271802│ │ │易服勞役│
│ │ │2),共同竊取扁柏4支,並│ │ │,以新臺│
│ │ │將之以車輛載離現場。 │ │ │幣參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17 │廖本義、│於101年12月6日下午5時許 │扁柏8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陳和順、│,由廖本義策劃,再由廖本│,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廖本郎、│義、廖本郎、陳和順、游智│積10.09 │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游智程、│程、練智仁分別駕駛0000-0│立方公尺│ │臺幣貳佰│
│(二)│江青松、│0號廂型車、農耕曳引車及 │,被害山│ │參拾玖萬│
│38) │練智仁 │吊車,共同前往太平山事業│價1,198,│ │柒仟陸佰│
│ │ │區第96林班地內(座標X: │800元 │ │元,罰金│
│ │ │301517,Y:0000000),江│ │ │如易服勞│
│ │ │青松亦於當日晚間8、9時前│ │ │役,以罰│
│ │ │往會合(座標X:300090,Y│ │ │金總額與│
│ │ │:0000000),共同竊取扁 │ │ │壹年之日│
│ │ │柏8支,並將之以車輛載離 │ │ │數比例折│
│ │ │現場。 │ │ │算。 │
├───┼────┼────────────┼────┼──────┼────┤
│18 │廖本義、│於101年12月15日下午3時許│紅檜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廖本郎、│,由廖本義策劃,由江青松│(材積:│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江青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1.05立方│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朱政雄、│客車及真實姓名不詳之人駕│公尺,被│ │臺幣貳拾│
│(二)│石俊雄、│駛廖本義之吉普車,至田古│害山價 │ │肆萬元,│
│40) │練智仁及│爾溪太平山事業區第97林班│120,000 │ │罰金如易│
│ │某真實姓│地內(座標X:302888,Y:│元) │ │服勞役,│
│ │名不詳之│0000000),,由朱政雄、 │ │ │以新臺幣│
│ │成年男子│石俊雄聯絡不詳怪手司機將│ │ │參仟元折│
│ │ │紅檜1支挖出後,由廖本郎 │ │ │算壹日。│
│ │ │聯絡練智仁載運上車,共同│ │ │ │
│ │ │竊取紅檜1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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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廖本義、│於101年12月18日晚間6、7 │紅檜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及│時許,由廖本義策劃,由江│,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真實姓名│青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 │積1.92立│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年籍不詳│用小客車及真實姓名不詳綽│方公尺,│ │臺幣肆拾│
│(二)│綽號「信│號「信隆」人駕駛廖本義所│被害山價│ │肆萬捌仟│
│41) │隆」之人│有之廂型車,共同前往田古│224,400 │ │捌佰元,│
│ │ │爾溪太平山事業區第97林班│元 │ │罰金如易│
│ │ │地內(座標X:303923,Y:│ │ │服勞役,│
│ │ │0000000),,共同竊取紅 │ │ │以新臺幣│
│ │ │檜2支,並將之以車輛載運 │ │ │參仟元折│
│ │ │至廖本義宜蘭縣三星鄉福山│ │ │算壹日。│
│ │ │街223號之住處堆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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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廖本義、│於101年12月23日晚間7時許│扁柏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由廖本義策劃,由廖本義│,材積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陳和順、│、陳和順駕駛車號00-0000 │3.02立方│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游智程 │號吉普車,游智程駕駛農耕│公尺,被│ │臺幣柒拾│
│(二)│ │曳引機,共同前往田古爾溪│害山價 │ │壹萬貳仟│
│43) │ │太平山事業區第96林班地內│356,400 │ │捌佰元,│
│ │ │(座標X:301573,Y:2718│元 │ │罰金如易│
│ │ │021),江青松則於棲蘭苗 │ │ │服勞役,│
│ │ │圃把風,以此方式共同竊取│ │ │以新臺幣│
│ │ │扁柏1支。 │ │ │參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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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廖本義、│於101年12月31日晚上某時 │扁柏1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廖本郎、│,由廖本義先指示真實姓名│、紅檜2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陳榮杰、│年籍不詳之挖土機司機前往│支(合計│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陳和順、│尋找木材,再指示江青松、│材積: │ │臺幣參佰│
│(二)│游智程、│廖本郎駕駛吉普車前往田古│2.93立方│ │貳拾萬陸│
│45) │江青松、│爾溪國有林班地(座標:X │公尺,被│ │仟肆佰元│
│ │吳國賢、│:300265;Y:0000000),│害山價:│ │,罰金如│
│ │黃有信、│陳榮杰、吳國賢、黃有信等│345,600 │ │易服勞役│
│ │朱睿彬及│人亦駕駛車號0000-00號自 │元) │ │,以罰金│
│ │真實姓名│用小客車至現場會合,游智│紅檜、扁│ │總額與壹│
│ │不詳之挖│程、陳和順以鋼索及農耕曳│柏2支( │ │年之日數│
│ │土機司機│引機拉扁柏及紅檜,朱睿彬│合計材積│ │比例折算│
│ │及數名真│則以吊車吊運,以此方式共│:10.58 │ │。 │
│ │實姓名不│同竊取扁柏1支、紅檜2支(│立方公尺│ │ │
│ │詳綽號「│起訴書誤載為紅檜1支)及 │,被害山│ │ │
│ │偉正」、│紅檜、扁柏2支(起訴書誤 │價: │ │ │
│ │「豆漿」│載為扁柏2支)。 │0000000 │ │ │
│ │、「阿夾│ │元) │ │ │
│ │」、「至│ │ │ │ │
│ │洋」、「│ │ │ │ │
│ │啟正」之│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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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廖本義、│於102年1月1日晚間6時許,│紅檜2支 │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由廖本義策劃,江青松、「│,合計材│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綽號「阿│阿德」、「信隆」及2名真 │積1.92立│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德」、「│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分│方公尺,│ │臺幣肆拾│
│(二)│信隆」及│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被害山價│ │肆萬捌仟│
│46) │2名真實 │小客車、廖本義所有之吉普│224,400 │ │捌佰元,│
│ │姓名年籍│車及另一輛車輛,共同前往│元 │ │罰金如易│
│ │不詳之男│至田古爾溪太平山事業區第│ │ │服勞役,│
│ │子 │98林班地內(座標X:30444│ │ │以新臺幣│
│ │ │1,Y:0000000),共同竊 │ │ │參仟元折│
│ │ │取紅檜2支,並以電動鏈鋸 │ │ │算壹日。│
│ │ │切割紅檜,在將之以絞盤拉│ │ │ │
│ │ │上廂型車後,以車輛載離現│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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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廖本義、│由廖本義策劃共同謀議,於│扁柏、紅│森林法第52條│有期徒刑│
│(起訴│江青松、│102 年1月2日晚上6時許, │檜共5支 │第1項第4款、│拾月。併│
│書犯罪│陳榮杰、│由陳榮杰及數名不詳姓名之│(合計材│第6款 │科罰金新│
│事實三│廖本郎、│人先行前往田古爾溪國有林│積: │ │臺幣參佰│
│(二)│陳和順、│班地(座標:X:307096; │13.46立 │ │壹拾玖萬│
│47) │游智程、│Y:0000000),由陳榮杰、│方公尺,│ │肆仟肆佰│
│ │吳國賢、│吳國賢在現場指揮,朱睿彬│被害山價│ │元,罰金│
│ │練智仁、│駕駛挖土機挖出木材,陳和│0000000 │ │如易服勞│
│ │朱睿彬及│順駕駛車號0000-00號廂型 │元) │ │役,以罰│
│ │數名不詳│車,游智程駕駛農耕曳引機│ │ │金總額與│
│ │姓名之人│,江青松則於102年1月3日 │ │ │壹年之日│
│ │ │凌晨1時許,駕駛車號0000-│ │ │數比例折│
│ │ │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會合,│ │ │算。 │
│ │ │廖本義以電話請練智仁駕駛│ │ │ │
│ │ │吊車前往現場載運,以此方│ │ │ │
│ │ │式共同竊取扁柏3支、紅檜2│ │ │ │
│ │ │支,再由廖本郎載運出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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