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44號
原 告 堀江町電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香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
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
,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提出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
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
),另原告於起訴時原本已附之文件得毋庸再附。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
(如未附補正後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
,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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