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79號
SLDV,102,除,679,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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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林淑如
代 理 人 江權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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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